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CCER项目体系)是全国碳市场和地方碳市场低成本履约的补充选择,也是有意愿实现碳中和的企业或活动用于抵销难以减排部分排放的重要选择。同时,CCER项目的资金收益还可激励强制碳市场未覆盖部门实施更具雄心的减排行动,促进低成本减排技术的应用,从而降低社会总体减排成本。
2012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2015年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的上线,标志着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正式运行,2017年国家发改委暂停了原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体系(原CCER 项目体系)的新项目开发和减排量签发。2018年,应对气候变化职能从国家发改委转隶到生态环境部,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主管机构也随之发生变化。
自2012 年原CCER 项目体系启动建设以来,累计备案超过 1300个项目,涵盖能源、废物处置、农业、造林等多领域,据估算年减排超过 1亿吨。完成减排量签发约 7700 万吨。截至2022年12 月底,CCER 累计成交量约4.5亿吨,累计成交额约60亿元。2021年,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期内约有 190个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约 3200万吨CCER 完成履约抵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为推动全社会低成本实现碳减排目标、服务绿色低碳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新CCER项目体系正式启动,自愿碳减排市场成为推动实现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进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首批4个项目方法学,包括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明确了首批新CCER体系支持的项目领域。2023年10月2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对原CCER体系下已经签发的减排量做出了制度性安排。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正式启动。
为了帮助市场参与者了解这一机制的历史背景、基本情况和原则,推动更广范围的高质量减排行动,我们对其关键要素、发展历程和制度框架进行了梳理。
01 关 键 要 素
关键要素 |
新CCER 项目体系 |
原CCER 项目体系 |
气候目标 |
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
不适用 |
温室气体 类型 |
二氧化碳(CO2)、甲烷 (CH4)、氧化亚氮 (N2O)、氢氟碳化物 (HFCs)、全氟化碳 (PFCs)、六氟化硫 (SF6)和三氟化氮 (NF3)等。 |
二氧化碳 (CO2)、甲烷 (CH4)、氧化亚氮 (N2O)、氢氟碳化物 (HFCs)、全氟化碳 (PFCs)和六氟化硫 (SF6)。 |
方法学 |
由生态环境部发布。 首批发布了4个方法学,分别为: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 |
项目业主提出,国家发改委进行批准。 2013-2016年间,共发布200个方法学 [1]。 |
注册登记 系统 |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的管理。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承担这一角色。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簿 |
交易平台 |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的管理。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成立前,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承担这一角色。 |
9个地方交易所 |
审定与 核查机构 |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共同批准。 |
国家发改委共批准了12家审定与核查机构。 |
罚则 |
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责令整改,并可能处以罚款和处罚。拒不接受或者阻挠监督检查及项目业主提供虚假材料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审定与核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责令整改,并可能取消备案资格。 |
全国碳市场中的履 约抵销 |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
项目及减排量登记 |
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和减排量相关文件进行公示,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双承诺”。 |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
已备案 项目 |
不适用 |
截至2022年8月,共备案1315个项目。 |
已签发 减排量 |
2017年3月14日前已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 |
共签发减排量约77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
02 发展历程
2012 原CCER项目体系启动
颁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申请文件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申请文件,颁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
2013-2016 发布方法学并启动市场
在此期间,国家主管部门共批准12批200个方法学,备案4批9个交易机构,备案5批10个审定与核查机构,此外2017年还批准了2个审定与核查机构。
2013年,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上线,发布CCER项目审定、备案,以及减排量核查、签发等相关信息。
2014年,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文件模板(F-CCER-PDD)第1.1版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监测报告模板(F-CCER-MR)第1.0版。
2015 年,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簿正式上线运行。
2017 暂停CCER项目审定和CCER的签发
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的公告》,CCER新项目开发和减排量签发暂缓,CCER项目体系进入重新建设阶段。
2018 转隶至生态环境部
2018年,应对气候变化职能从国家发改委转隶到生态环境部,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主管机构也随之发生变化。
2023 新CCER项目体系启动
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四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
2023年10月2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
2023年11月16日,北京绿色交易所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以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
2023年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
2024年1月1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的公告》。
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正式启动。
03 制度框架
下表为新CCER项目体系制度框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建立为CCER项目体系构建和运行奠定了制度保障。
关键要素 |
相关法规 |
法律基础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10月19日发布) |
方法学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编制大纲》(2023年3月30日发布)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2023年10月24日发布)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光热发电(CCER-01-001V01)》(2023年10月24日发布)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CCER-01-002V01)》(2023年10月24日发布)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2023年10月24日发布) |
项目登记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2023年11月16日发布) |
审定与核查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2023年12月25日发布) |
注册登记 与交易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2023年11月16日发布)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2023年11月16日发布) |
用于全国碳市场配额抵销的具体要求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12月31日发布) 《2021、2022 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程序》(2023年7月17日发布) 《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2023年10月25日发布) |
EDF的工作
EDF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将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理念引入中国,并同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起开展了中国首个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项目。
自2012年起,EDF协助主管部门开展了CCER项目体系相关的政策制定、方法学研究、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工作,为CCER原有体系的建设和运行以及新体系的启动提供了强有力支持。
EDF致力于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为中国碳市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助力中国尽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气候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