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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F观点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为减排质量提供四方面保障

随着2021年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和近两年机制设计的不断完善,市场对于有履约抵销作用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体系启动的期待持续升温。10月19日,保障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性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由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根据自愿减排市场的国际经验,核心管理办法或规定、标准的发布是自愿减排市场启动的重要标志和基石。在此前《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管理办法(试行)”在着力保障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质量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如下四个方面的相关要求。

质量保障1: 方法学将统一发布

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生态环境部负责发布项目方法学,同时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并进一步细化规定了项目方法学应当包含的内容。

不同于原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中由开发者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的方法学备案制,“新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发布项目方法学,这将是相关项目审定、实施与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

方法学制定流程的变化在项目业主和审定和核查机构对项目的“双承诺”基础上,可以有效从项目类别和具体项目要求许可的角度加强项目质量,保障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高质量发展。

质量保障2: 设置时间节点和有效期

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申请项目审定与登记的项目需于2012年11月18日开工建设,申请核查和登记的减排量需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允许减排项目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但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

明确了合格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工建设和减排量产生时间,同时给出了减排量“有效期”的最长时间。这为服务于巴黎协定背景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以及高质量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实施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产生打下了坚实基础。

质量保障3: 审定核查机构和数据存储要求

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项目业主不得委托负责项目审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该项目的减排量核查。同时,减排量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

对于同一审定和核查机构不可以同时开展同一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业务的要求,以及更为清晰的数据和信息保存记录要求,在公开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文件、减排量核算报告和减排量核算报告的基础上,为新建设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的数据质量保驾护航。

质量保障4: 原有项目的处理方案

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对于原有备案项目和备案减排量管理方案的明确,在确保新体系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质量的基础上,保证了新旧体系的稳妥衔接与过渡。

 

在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同时,生态环境部也发布了相关说明,明确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办法》为依据,“四步走”推进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第一步,组织发布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审定与核查实施规则等配套管理制度,构建基本制度框架;第二步,通过发布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明确市场支持的具体领域。首批项目方法学将支持林业碳汇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第三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批准审定与核查机构;第四步,上线运行全国统一的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

美国环保协会北京代表处长期致力于支持中国碳市场和全国自愿减排交易的建设与发展,也正在支持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欢迎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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