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刚刚签订和实施的《京都议定书》,对中国经济将有何影响?
杜丹德:《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防止全球变暖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它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他们在2008-2012年间总体上要比1990年水平平均减少5.2%.由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身份,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承担定量减排二氧化碳的义务.但由于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数量的快速增长,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压力与日俱增。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面临巨大压力,从总量上看,目前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1990-2001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净增8.23亿吨,占世界同期增加量的27%;预计到2020年,排放量要在2000年的基础上增加1.32倍,这个增量要比全世界在1990年到2001年的总排放增量还要大。从排放强度来看,由于技术和设备相对陈旧、落后,能源消费强度大,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比较高。
从中国经济发展看,中国工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能源需求在31亿吨标准煤左右,其中煤炭约23亿吨。由此带来的能源安全和环境问题也十分突出。中国的选择只能是继续化压力为动力,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制止能源浪费,发展节能技术等有助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措施也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中国要学会利用《京都议定书》规则,才能更加平衡地解决好中国经济增长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之间的矛盾。同时可以通过国际公约的协调机制,获得国际资金援助以用于解决环境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已经获得了7亿-8亿美元的国际援助资金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另一方面利用议定书还获得更多贸易机会。
记者:按照《京都议定书》温室气体减排额将成为一种商品在世界流通,排污权的交易是一种怎样的经济模式,它是怎样达到控制污染的作用?
杜丹德:所谓“排污权交易机制”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前提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政府在对污染排放进行总量限定的情况下,允许污染排放量大的企业向污染排放量小的企业购买排放指标,这样,生产工艺更环保的企业就可以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收益,而环境保护则从单纯的政府强制行为变成企业经营决策的一部分。
排污权交易是在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利用市场规律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各个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在政策、法规的约束下进行排污指标(排污权)的有偿转让或变更的活动。它化解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从经济学的视野解决了社会问题。卖方要按期提供富余指标,必须注意保证设备的质量,而买方必须设法减少排放量,以削减生产成本,这样给予公司硬性的排放限额并且给予相互合作的机会以降低减排成本。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则认为,这一举措是“用最小的代价减少最多污染物”的有益探索。
记者:中国的排污权交易现状如何?有何成果,对污染有何控制和限制?
杜丹德:在美国环保协会推动下,中国山西和江苏等地成功实施的排污权交易是非常有益的尝试。2003年,南京下关电场与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国第一个二氧化硫排放权协议。“江苏太仓”于2003年7月至2005年每年从“南京下关”购进1700吨的排放指标,支付交易费170万元。达成这笔交易的关键就在于“南京下关”率先进行了烟气脱硫系统改造,它的年实际排污量比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指标减少了3000吨,而没有安装该设备却计划投产的“江苏太仓”年排放量却超过标准2000吨左右。
我们最近对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政策进行了定量分析,试图发现排污权交易所能节约的二氧化硫控制成本,分析了长三角区域的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的火电厂数据。模型计算结果表明,如果能在该区域内进行自由的排污权交易,那么同样是达到削减20%的排放总量目标,加装脱硫设备的花费大体上可以减少一半。令人高兴的是,基于五年来的知识积累和试点经验,排污权交易的条例正在有关部门起草,很有可能将在不久后尝试性推出。去年夏天受电荒严重侵扰的长江三角洲将成为排污权交易示范的下一个重点。
目前在中国妨碍污染总量控制和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瓶颈在于:首先是罚责的问题,由于有些地区超总量指标排放无罚责,使得执法缺乏严肃性也妨碍政策的落实;其次是急需建立污染源排放的统一监管机制,要有符合标准的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联网并严格管理;第三是应建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中介和排放配额跟踪平台,并与电力企业协商出超过五年有效期及中、长期的公正、公平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