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 美国如何加强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管理?
2021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原行长周小川出席国际清算银行(BIS)、法国央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联合举办的“绿天鹅:协调气候融资”视频会议。参加此次会议的还有美联储主席鲍威尔、欧洲央行行长拉加德等。
会议讨论了中央银行和金融体系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可发挥的作用以及发展碳市场等议题,还就气候信息披露和绿色标准开展了探讨。
易纲行长表示,希望在今年年底前与美国和轮值主席国意大利等国家一道完成气候信息披露标准的制定,而美国已经就气候变化信息披露及其相关金融风险的管理开展了行动。
2021年5月20日,美国总统拜登正式签署行政令(Executive Order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Risk)分别从政策制定、战略部署、风险评估以及涉及到养老金投资、政府采购、政府贷款以及长期财政预算制定等6大方面,全面且详细地制定了有关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披露及金融风险管理的工作框架和下一步安排。
本文将对行政令的内容进行简要分析,并结合中国相关工作进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美国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总统行政令主要内容
1、政策制定(Policy)
行政令在开篇首先强调了气候变化风险可能给资产、证券、私人投资、公司以及供应链带来的挑战,并强调全球低碳转型浪潮势必会为提升美国竞争力及其自身经济增长带来机遇。
行政令还指出,下一步工作的关键是对气候变化风险进行恰当且准确的评估和管理。联邦政府将以身作则,将气候变化纳入联邦投资以及制定审慎的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而风险的评估和管理的基础将进一步提升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披露,加强相关披露的一致性、清晰性、可读性、可比性和准确性。
2、战略部署(Strategy)
行政令要求美国经济、气候变化、财政以及预算管理等多部门联手,在120天内制定并出台一份适用于所有政府部门的综合性气候变化金融风险识别和管理的战略方案。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明确如何测量、评估、减缓并且披露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
•明确实现美国2050净零排放所有融资需求;
•在上述融资需求中,识别公私资本可以共同发力的投资领域。
3、风险评估(Assessment)
行政令要求金融领域监管部门对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开展评估,相关工作主要由美国财长牵头并分别依托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 (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 以下简称FSOC)以及联邦保险办公室(Federal Insurance Office)和金融研究室(Financial Research)开展。
(1)美国财长组织FSOC成员就以下4个方面开展研究等相关工作:
•探明如何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开展详细并且全面的评估,以维护美国联邦政府金融稳定以及美国金融系统稳定;
•协助FSOC各成员间进行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数据以及信息的共享;
•在行政令颁布后的180天内,向总统提交一份报告,内容包括:
①各金融监管机构对于提升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的分析,以及具体的实施计划;
②总结现有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披露的所有方法,以及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和挑战;
③明确识别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的具体流程;
④对于如何消除和缓解以上识别出的气候变化金融风险的提出政策建议;
•在行政令颁布后,FSOC需要将其对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的评估情况整合到其向美国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
(2)美国财政指导联邦保险办公以及金融研究室开展如下工作:
•指导保险行业评估其在监管层面对于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的管理存在的问题或者有待完善的方面;
•指导金融研究部门协助FSOC对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对金融进行评估和识别,其中工作包括数据收集,以及开展上述风险对金融稳定性稳定的影响的系列研究。
4、关于居民储蓄和养老金(Resilience of Life Savings and Pensions)
为降低美国居民储蓄和养老金投资受到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的影响,行政令要求美国劳工部长执行以下举措: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识别出在机构层面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在2021年9月前,根据气候变化的影响,对养老金投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金融元素(Financial Factors in Selecting Plan Investments)和代理人投票权(Proxy Voting)等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
•开展评估,对于联邦退休储蓄投资委员会是否将ESG元素以及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纳入其工作流程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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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联邦政府层面发放的贷款、提供的保险以及政府采购(Federal Lending, Underwriting, and Procurement)
(1)行政令明确要求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会同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会商美国财长就如何将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纳入联邦财务管理和财务报告提出政策建议,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改进相关的会计标准,并鼓励市场同时采用相关标准;
(2)联邦采购监管条例要进行以下方面对应修订:
①要求主要供应商公开披露温室气体排放及其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并设定科学减排目标;
②要求主要联邦政府机构的采购要将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最小化,包括要求其在采购过程中将温室气体排放社会成本纳入采购决策;
③在审批政策性贷款、保险以及进行相关资产管理时考虑气候变化风险;
6、将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纳入长期政府预算(Long-Term Budget Outlook)
行政令明确指出美国联邦政府将在长期内收到无法消除的气候变化影响,主要包括各项成本的升高以及部分收入的损失,为应对上述影响需要采取如下措施如下:
•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主任会同财政、经济以及气候变化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识别可能给联邦政府带来气候变化金融风险暴露的主要来源,并开发方法学进行定量评估;
•以财政预算为基础,上述各单位每年定期公布对联邦政府气候风险暴露程度的评估报告;
•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主任应改进对于联邦政府气候相关支出的审计和核算,通过完善预算制定并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管,减少长期财政支出的气候变化金融风险暴露。
二、美国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总统行政令颁布的特点及意义
行政令具有以下特点和意义:
•同时从宏观及微观视角出发,为美国财政和金融系统应对气候变化金融风险搭建了全面的行政和行动框架,在政策层面明确阐释了气候变化风险的现实意义,并强调了信息披露作为风险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具体战略制定和各部门行动的开展奠定了基调;
•在战略部署方面构建了多部门联合的协调机制,以全方位视角进行风险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核算融资需求;
•在风险评估方面着重强调了金融监管主管部门的权责,依托FSOC进行统一协调和信息共享并制定共同的行动计划;
•注重气候变化风险对于公共财政支出以及预算管理的影响,将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气候风险要素细化整合到养老金投资、政府贷款、公开采购以及长期财政预算等具体流程当中,从公私资本两个角度,强化对气候风险敞口的管理。
三、思考
强制性的气候变化信息披露以及开展全方位的气候风险评估是维护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以及进行平稳低碳转型的先决条件,金融领域助力“30·60”目标实现不仅需要对私人资本市场开展气候风险和机遇的评估,同时需要将气候变化等相关因素切实融入到包括公共财政支出以及金融监管的具体流程中。
中国需要在政策和法律层面明确进行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同时以实现碳中和目标为导向,构建多部委协调机制,共同制定中国气候变化风险的评估和应对方案并明确气候投融资的具体融资需求。
在执行层面,构建气候变化信息强制披露机制并依托碳市场数据报送系统建设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另外,碳价信号将是公共财政以及私人投资进行气候风险和机遇评估的关键定量指标,因此要促进和维护全国碳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以形成有效碳价,从公共财政和市场机制两端发力,搭建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管理的完善机制。